然而现实中,部分品牌方只管“贴牌”,成为远离生产一线的“甩手掌柜”;个别加工方为压缩成本、争取订单,可能会降低质量标准。责任链条模糊与监督缺位,使得食品安全风险在“委托”的外衣下悄然滋生。此次新规明确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、合同订立、原料控制、标识管理、检验留样等各关键环节的责任义务,构建起“委托方负责、受托方尽责、监管方督责”的严密责任网络。
划清“责任田”,构建相互制衡的协同治理格局。新规突出强调,委托方应对被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“第一责任”,必须建立制度、配备人员、实施实质性监督;受托方须对生产行为直接负责,严格执行进货查验,并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委托要求。法规还明令禁止通过合同条款等方式规避或减轻法定责任,从制度上封堵了责任“甩锅”的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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